第一部分  院训

 

明德博学 臻于至善


院训诠释


如是我闻,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院训为:明德博学,臻于至善。《大学 开篇》开宗明论也,至诚以此彰其志,榜其行,勉其子。

《大学》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训之本。明德者,君子也。文约,辞微,志浩,行廉。是故明德者,濯淖污泥之中,蝉蜕于污秽,以浮游于尘埃之外,与日月争光可也。何为?欲明其德,必先修其身,正其心,诚其意,致其知,格其物。是故,为人师,止于严;为人子,止于尊;为人友,止于信。格物,求物之道也。欲求物之本,则学不可以已。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已,则德明而行无过矣。何学?入耳,着心,布于四体,形于动静。端而言,蝡而动,一可以为法则。明德博学则达圣德至善。至善则润身,心广体胖,意诚。然后齐家治国平天下。

此训之意也。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中文系主任

                         牛康教授撰文

 

第二部分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对学生的管理,学院尊重和保护其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用电话、传真或信函等方式向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说明原因,并办理请假手续,报到时随带相应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新生所在系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一)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情形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一)有以下情形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针对个别新生在征集的体检复检、政审和定兵过程中,因故未被批准入伍但又错过入学注册时间的,可凭县(市、区)征兵办出具的情况说明准予入学,补办新生报到手续);

2.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学生为公司法人或为占股份30%以上的股东);

3.因病、特殊困难或其它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流程(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入伍新生应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两份,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邮寄至我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2.其他形式的保留入学资格,应在新生报到时,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并按相关流程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办理入学手续流程(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学院对新生提供的入学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2.对逾期(超过应编入年级新生入学报到时间)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若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反馈。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等,办理注册手续。

(一)报到并缴费者(含学费、住宿费等),予以注册。

(二)未报到者或未缴费者(含学费、住宿费等),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选课(取消已预选课程)、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擅自参加者视为无效。

(三)家庭经济困难者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因教学安排,开学时到外地实习者,在实习结束后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五)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六)学院认定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各系应及时将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时间指录取通知书上的报到日期,在校学生开学时间指每学期校历的第一天上课日期,离校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校历放假的第一天,若学生参加本专业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结束后,可提前办理离校。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普通本科的学制(以下称为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专升本的标准学制为二年。

第十五条  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一)普通本科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二)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因学业、休学或保留学籍等原因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普通本科允许延长学习时间两年,专升本允许延长学习时间一年。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再延长学习时间一年。

(三)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学习年限内允许中途暂时中断学习,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若无特殊规定,学生中断学习时间计入学习年限),每次中断时间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中断学习时间不超过两年(专升本专业不超过一年)。

学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其学习年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1.应征入伍的新生或在校学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2.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可适当延长学生学习年限,其学习年限不超过所修读专业最长学习年限的三年,但须提供创业方面的相关证明(学生为公司法人或为占股份30%以上的股东)。

第三节  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十六条  课程设置是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学院课程设置按类型分为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应用方向必修课、任意选修课(含专业拓展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技术技能型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六大类,各类课程均有规定学生应修读的学分数,其所包含的课程构成、学时及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一)通识教育必修课,是学院根据本院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它是大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培养的基础部分。主要包括外语、计算机、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

(二)学科(专业)基础必修课,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本专业所属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课程。主要包括学科(专业)理论基础课、技能基础课等。

(三)专业应用方向必修课,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专业应用方向必修课是在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着重体现专业特点和办学特色的主要课程。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在宽口径专业内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个方向,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任意选修课,包含专业拓展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

1.专业拓展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基础和需要按学分要求选修。学生也可以在专业应用方向必修课中选修其它方向的课程,作为专业拓展选修课。

2.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是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知识领域,进一步提升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而设置的创新类、创业类、创意类、技术类、艺术类、健身类、文学类等类别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的能力、志趣和特长按学分要求任意选修课程。

(五)技术技能型实践环节,是培养学生获得对实际科学技术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动手能力、分析和综合能力、合作精神等,包括各种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实习、技能训练、课程设计(学年论文)、以及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

(六)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生产相结合的过程,是本科生必不可少的教学阶段,是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它有着任何课堂教学或教学实习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专业拓展选修课的学分可以替代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的学分,其它类之间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专升本各专业的课程类型设置可根据各自培养类别的教学实际参照以上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课程的学分数以0.5的整数倍计算。理论课程原则上以16学时计为1学分,集中在实验室实训的实践环节一般以24-32学时计为1学分。

第十八条  集中进行的军事训练、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与研究环节,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十九条  标准学制四年的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理工类165学分,经济、管理、文学、艺术类160学分;标准学制五年的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200学分;标准学制二年的专升本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为80学分。

第四节  课程管理

第二十条  选课制

(一)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是学生学习自主权的体现。学生可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课程,以形成个人的修读计划,未选课的,不能参加听课、考试等教学活动,擅自参加的一律不予承认学分和成绩。

(二)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原则上未获得学分的必修课必须先选;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凡与理论课配套的实验课,应同时选修。学生除选修本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外,鼓励选修跨专业、跨学科的课程。

(三)学生平均每学期修读理论课程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含重新修读),也不低于15学分。

(四)经审批同意的选修课不能随意退选,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在课程开课两周内向开课所在系或部门提出退选申请,经批准后生效。若需改选或补选其它课程也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重新申请,否则不计改选或补选课程成绩和学分。学生选课批准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学习。

(五)鼓励学生多选课程,多学知识,对任意选修课,学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后多修的课程不收费。

(六)选课时应避免上课时间冲突,原则上学生在同一时间段不选修多门课程。

(七)如果同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课,学生可自主选择授课教师,但因上课时间冲突或人数限制,学生选课须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分级教学

为贯彻分类指导、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学生程度的差别,在一部分基础课中分层次开设不同起点、不同进度的课程,采用不同的教学要求,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实行分级教学。

第二十二条  免修、免听或间听

(一)入伍前已被我院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我院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后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二)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若因选课安排冲突,个人认为通过自学能掌握该门课程内容,可申请免听或间听(间断听课)。

(三)对课程重新修读的学生,若因特殊情况造成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或间听重新修读课程。

(四)免听或间听申请必须在课程选课生效的两周内提出,学生可登录教务网站申请,经辅导员审核,由任课老师批准。申请获批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或实验等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

(五)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间听。

第五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学生应当参加专业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成绩考核及格(合格)或6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一)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面试、论文、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二)考查:一般以开卷考试、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闭卷方式。

(三)课程考核方式,由各课程性质决定,教师会重视教学的过程考核,加强学生平时成绩(含课堂参与度与考勤、作业、小测等),半期考成绩、实验成绩等的考核和登记,期末总评成绩将由期末考成绩及以上各部分过程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各自占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并由任课老师预先告知学生)。

   (四)课程考核成绩记录方式包括以下:

1.百分制(整数);

2.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3.两级制:合格、不合格。

一般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五级制记录,考查成绩以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录。

第二十五条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量”和“质”两方面的评价方法。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指标。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转专业,评定奖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为:

成绩分100~9089~8079~7069~60<60

绩点5.0~4.03.9~3.02.9~2.01.9~1.00

成绩档优秀良好

(合格)中等及格不及格

(不合格)

绩点4.53.52.51.50

(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成绩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除以10减5(绩点小于1时以0处理)。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三)凡通过补考获得及格以上的课程成绩,绩点均记为1,补考成绩在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中记录为:(补考成绩-60)/2+60。

(四)重新修读所获得的课程成绩,按正常考核的方法记录成绩和绩点。

第二十六条  补考、缓考、旷考与重新修读

(一)补考:学生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若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在开课学期的下一个学期开学初按学院教务网站公布的时间进行,补考范围只限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

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须重新修读该课程。

任意选修课经补考后仍未获取规定学分的,须重新修读,重新修读的课程可选原课程或改选其它任意选修课。

(二)缓考:学生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期末考核的,可向所在系教学办书面提出缓考申请(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缓考申请向院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必须在课程考核前三天提出(疾病除外),经核实批准后生效,缓考作为自愿放弃一次考试机会,每生每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三门,缓考学生和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不作为补考成绩处理,缓考不及格的必须参加重新修读。补考不允许申请缓考。

(三)旷考: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均作旷考处理,成绩注明“旷考”字样。

1.期末考旷考的,不得参加补考。

2.阶段考试、期中考试旷考的,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直接参加该课程补考,且补考成绩记录按总评成绩×0.9折算。

(四)重新修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根据每学期的开课计划自主选择重新修读未获得学分的相应课程,按规定时间在学院网站上完成选课手续,并按规定缴交相应的重新修读费用,收费标准按学院有关重新修读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未按时选课的,不得补选;未及时缴费的,取消相应课程重新修读资格。

学生对已通过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向教务处申请该课程重新修读,成绩档案以取得该课程的最高成绩记载,收费标准按学院有关重新修读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的成绩考核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可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研室批准后参加体育保健课,视具体情况评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并予以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至本学院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课程相同、相近且学分相当的,直接认定该课程学分,其他已修课程可酌情认定为任意选修课。

第二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的成果,认定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创新创业学分分为创新活动和创业活动两个模块,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一)创新活动模块

1.学科竞赛:指参加省级以上(含)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

2.科研训练:指参加省级以上(含)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科研著作等。

3.科研成果: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科研论文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

4.知识产权:指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5.文化艺术类竞赛:指参加省级以上(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文化艺术类竞赛(演讲、辩论、舞蹈、曲艺、戏剧、声乐、文学创作等)

6.体育运动竞赛:指参加省级以上(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体育运动竞赛。

7.技能证书:指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执业或从业资格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各类专业等级考试,获得相应专业等级证书;参加其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证明。

8.社会实践:指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义务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等),并获奖。

9.其他经学院审核认定的创新实践活动。

(二)创业活动模块

1.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业类竞赛活动。

2.创业项目:指参加省级以上(含)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学生为公司法人或为占股份30%以上的股东)并顺利运营等实践活动。

4.创业活动:指参加经学院认可的创业沙龙、讲座等活动。

5.创业课程:指选修相关创业类课程。

6.其他经学院审核认定的创业实践活动。

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学分取得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根据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详见第九节);也可以申请跨校(不低于我院办学水平的学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院与国外高校的联合培养项目,通过课程对接和学分互认方式实施联合培养。

(一)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完成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符合合作院校毕业条件的,根据学生国外入学时所选择的专业,由合作院校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同时,学院颁发相应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学生因各种原因,在国外学习期间未达到合作院校毕业条件的,可申请返校继续修读原专业,在国外已通过的课程可酌情匹配为学院专业培养方案相应类型的课程。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义,以书面形式向试卷保管部门提出查卷申请(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试卷由院教务处保管,其它试卷由各系/部保管),经批准后转该课程的专业教师代为查实,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学生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假期除外)提出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或有特殊原因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学生请假在2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2周以内的由系主任审批,2周以上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学生请病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周数的1/3,请事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含实验、实习、课设、实训等)均实行考勤。对无故旷课、擅自离校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无论何原因,任一课程学生旷课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的三分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必须重新修读。取消考试资格由任课老师具体认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一)期末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不得参加补考。

(二)阶段考试、期中考试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直接参加课程补考,且补考成绩记录按总评成绩×0.8折算。

第三十六条  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认定制。凡在进入毕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前,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总数累计达到或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15%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

第三十七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作弊或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详见《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个性,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院根据就业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允许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出系、转入系同意,学院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一)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末进行。若因特殊原因需在其它学期转专业的学生,须经院务会讨论通过,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并按编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二)学生转专业必须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转专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入学时实际招生数的10%。因转专业人数限制,原则上平均学分绩点高的优先考虑。

(三)经学院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且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转入专业予以优先考虑。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转入专业予以优先考虑。

(四)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申请转专业须经院务会讨论确定转入专业:

1.经学院认可,对有特殊要求的某些专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3.学院因专业科类调整或暂停招生使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无法复学的;

(五)参加我院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其在国外所修专业,必须是学院目前已开设的专业,或是经学院认可的相关、相近专业。学生申请在国外修读的专业和国内所修专业不同的,应在出国以后办理专业调整手续,在出国前,仍在原专业学习。为做好与国外修读专业的衔接,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通过特殊类别选课方式修读部分与出国就读专业相关的课程。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国外就读的,或因在国外学习未达到合作院校要求,申请返校继续修读的,学生仍在原专业学习,不得进行专业调整。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予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专升本、单独招考批次、艺术类专业同非艺术类专业的互转、普通本科同专升本的互转等)

2.学生报到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6.原专业培养方案中已修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的;

7.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8.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的;

9.处于毕业学年的;

10.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七)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时间安排:

(1)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转专业申请,第二学期初公布审批结果。

(2)其它时间申请转专业的,以实际发生的时间办理。

2.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在学院教务处网站上填报《转专业申请表》并打印输出,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后,交所在系教学办,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转入系同意,网上公示无异议,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八)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修读培养方案并缴费。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系和院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获准转入我院的学生,应按转入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并修读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系和院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三)转学办理流程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福建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提供相应的转学材料、证明等。

2.转入我院的审核程序

(1)拟转入专业所在系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进行初审,并将经系级会议讨论通过的申请材料和会议纪要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条件符合者提交院务会研究通过;

(3)教务处在教务网站上公示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读的学校、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专业名称等)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院长签署同意接收函,并在《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3.转出我院的审核程序

(1)学生所在系对申请转出学生的转学原因及相关证明进行初审,并将经系级会议讨论通过的申请材料和会议纪要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申请转出学生的转学原因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条件符合的报院长;

(3)教务处在学院教务网站上公示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读的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名称等)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院长在《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4.本省内转学

申请转学学生应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再由转入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5.跨省转学

申请转学学生应按要求准备齐全转学材料,在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报送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6.需提交备案的材料

相关转学材料应按照以下要求一式四份准备齐全。

   (1)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门章);

   (7)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9)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10)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患病转学的,出具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休学处理: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周数的1/3以上(含1/3)的;

2.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3.学院认为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包括疑似精神疾病或心理问题较为严重,可能对本人及他人造成伤害等情形的学生);

4.其他应予休学的情况。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保留学籍处理: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三)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审批后可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为以一学期为期限。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复学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学期开学前提交《复学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交教务处审核,复查合格的,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复学资格:

1.触犯刑律或受治安处罚的;

2.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坚持学习的。

(三)获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入学专业的低年级学习。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复学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如因专业取消或改并等而无法跟班的,可申请转入学院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节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业预警

(一)对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的学生,予以成绩危机警告;

(二)每学年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学分数超过该学年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的1/2的,给予学生学业危机警告,并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四十三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按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逾期两周未到校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审核同意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除学生申请自动退学外,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由院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学生对学院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每学年(毕业学年除外)未获得学分数占其修读学分总数的2/3,予以劝退。若学生有意愿希望继续在校学习,应降级到本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的年级专业修读培养方案和缴纳学费。学生编入低年级后,若每学年未获得学分数仍占其修读学分总数的2/3以上,予以退学。

(三)申请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附家长或委托人意见,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

(四)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除自动退学外的退学的学生,学生所在系应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让学生在存档的退学决定书上签名;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网站公告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

2.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退学学生必须在文件公布后半个月内,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委托人代为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若报考其他院校,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九节  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应用课程

第四十五条  目的

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学院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设立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应用课程等三种辅修制度。

第四十六条  释义

(一)辅修学位:指学生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辅修另一门类学位的专业。具备授予学位条件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的同时,可获得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可在学位备案系统上备案。

(二)辅修专业:指学生修读本专业的同时辅修本专业以外的另一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可获得辅修专业的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可在学信网上标注学习经历。

(三)辅修专业应用课程:指每个专业为非本专业学生特别定制的课程,允许学生跨专业修读另一专业的应用型课程,通过学习了解另一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对取得规定课程的学分。由学院发给辅修证明,辅修证明在学信网不能查询。

第四十七条  选读条件

(一)申请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应用课程的学生原则上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

(三)学院优先满足创新创业学生对专业辅修学习的需求。

第四十八条  培养与管理

(一)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应用课程的学生应系统地修完辅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具体详见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并获得规定学分。当两专业培养方案中出现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时,原则上应修习学时多的课程,对相对学时少的课程,允许学生向教务处提出免修免考申请,经审核后,视情况准予该课程免修免考。每一专业这类免修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5学分。

(二)学生按辅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应修学分数进行修读,按学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收费。

(三)当主修课程和辅修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原则上应缓考辅修课程,修读学生应向辅修课程所在系教学办提出缓考申请,经审批安排相应考试。

(四)修读学生每学期应根据学院通知在网上选课,只有经过选课后方可修读课程。

(五)选读辅修专业应用课程的学生若修满某一模块辅修课程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可申请抵修本专业专业拓展选修课5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5学分,对中途放弃修读的,其所修课程视具体情况予以认定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学分。

(六)选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若修满15学分,由学生提出申请,可申请抵修本专业专业拓展选修课5学分,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5学分,对中途放弃修读的,其所修课程视具体情况予以认定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专项课等)学分。

第四十九条  证书授予。修读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证书: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获得另一学位门类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学生,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给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二)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获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经审核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资格的,由学院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三)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获得辅修专业应用课程规定的课程学分,由学院发给相应的辅修证明。

第五十条  申请审批手续

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应用课程修读申请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期末。申请修读的学生可根据通知在学院教务处网站上填报修读申请表。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审批,并在学院教务网上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十一条  延长修读

在主修专业允许修读学业年限内,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获得辅修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延长修读辅修学位、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应用课程时间,延长修读年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二条  毕业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并符合有关规定(受处分学生,要求所受处分已解除),学院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行考核与鉴定,准予毕业的,发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

   (二)提前毕业。凡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并符合有关规定,允许提前毕业一年。

1.提前毕业申请对象:学制为四年制或五年制的学生。

2.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需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定出提前毕业的可行性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核实备案。

3.提前毕业的可与上一届学生同时办理电子注册和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

4.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所修读专业的标准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

第五十三条  结业。在允许学习年限内,已通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60%及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标准学制年限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一律按离校待考处理。若申请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的一年内,参照在校生重新修读的规定向学院申请修读未获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未申请的,逾期不再办理换证。

第五十四条  肄业。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开除学籍的除外),已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退学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详见第九节相关内容。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  已满18周岁的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应该对自身的行为担负法律责任。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学院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四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外出参加活动,或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讲坛(论坛)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课堂守则,共同维护文明的教学环境。

(一)上课和自修时间,教学大楼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在楼内或周围起哄、喧闹。

(二)学生应佩戴校徽,着装整齐,不得有穿拖鞋、背心等不文明行为,在课堂上与老师保持良好的互动,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课,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方可进入。上课期间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爱护公物,人人有责。教室内一切设备,应保持整齐和统一,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搬动。不得在公物上随意乱涂乱刻。不得在墙壁上留下任何污迹。

(五)要保持教学场所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往楼外乱扔纸屑等杂物,垃圾要装入室内垃圾筒,不准在教室内喝酒、就餐、吃零食。要保持抽屉干净整洁。不准在教学楼、办公楼内吸烟。

(六)下课或自修后,最后离开教室的学生,应自觉关好门窗,提倡节约用电,及时关好空调及电灯等。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一)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事先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得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从事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三)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及反动电子游戏,观看、复制、传播、浏览与色情有关的文件、图片、资料、影片、网站等。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的声像制品、书籍和计算机软件。

(四)提倡文明健康上网,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恶意的、污秽的、向他人挑衅或辱骂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资源和设备的活动;

(五)宿舍计算机必须按照学生宿舍内务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摆放整齐、统一美观。

(六)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与安全相关规定,离开宿舍时必须切断电源。所有宿舍楼内的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络插口等)均属公共财产,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院网络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打开、维修和破坏。严禁跨宿舍乱接网线。

(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其行为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参照第六章“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共同创造整洁、文明、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

(一)住宿生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换房间或床位。

(二)住宿生必须及时整理好内务,保持宿舍干净整洁。垃圾应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毕,并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在宿舍门口堆放杂物和垃圾。每周进行一次全面卫生大扫除。

(三)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休息、社交活动的场所,住宿生应服从并积极配合学院检评人员的工作和检查,积极参与学院“文明宿舍”和宿舍文化创建活动。

(四)遵守社会公德,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不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不得向阳台或走廊外泼水、扔杂物;不得在阳台上摆放易坠物品;禁止向水槽内倾倒易堵塞管道的杂物。不得在宿舍楼内的墙上乱涂乱刻和焚烧纸(信)等物品。杜绝“白色污染”,禁止将快餐盒带进宿舍楼。禁止将动物带入宿舍楼或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

(五)学生宿舍所配备的家具、照明、电风扇、网络及通信等设施,不准随意拆搬变动。不得破坏学院公共设施,如:洗衣机、热水器、脱水机、开水机等。学生宿舍的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和丢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照价赔偿或加倍赔偿。

(六)住宿生应做好“防盗”、“防骗”、“防火”工作。若有来访人员应自觉主动到值班室登记,未经许可严禁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严禁攀爬宿舍阳台或窗户;严禁学生私自乱拉电线、网络线或安装插座;严禁使用各种灶具、无罩三叶扇、电热棒等易引起火宅的电器和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点蜡烛、蚊香等明火行为;严禁在学生宿舍及其它禁烟区吸烟。

(七)要保持宿舍安静,不得高声喧闹、吹拉乐器、开放高音喇叭,不得在宿舍楼内踢球或打球,以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严禁在宿舍楼内从事商业活动。

(八)自觉遵守正常的作息时间和晚熄灯制度,自觉遵守学院晚查房制度,每天准时在指定地点进行查房签到,未经请假批准,住宿生不得迟归、夜不归宿。

(九)学生离校(如:毕业生、参军、休学、退学等),应按规定到后勤服务处宿管中心办理离校手续,丢失损坏家具公物照价赔偿。离校生应在办理离校手续后按时离校。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创意、创新、创业、健身、艺术、文学传媒、外语活动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级别和奖励项目具体如下:

(一)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5000元/人?年。

(二)院级奖励,包括:优秀学业奖、科技创新奖、优秀创意奖、优秀创业奖、文学创作奖、优秀传媒奖、优秀体育运动员奖、优秀艺术奖;优秀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会工作干部、优秀社会工作积极分子;院长特别嘉奖;优秀毕业生。

第七十二条  表彰和奖励的评定原则上每学年一次;优秀学业奖一学期评定一次,其中毕业班第一学期需有3门(含)以上非院选课课程成绩方可评选优秀学业奖学金,毕业班第二学期不评选优秀学业奖学金;表彰和奖励的评选周期内,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或仍有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得参加评定,受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将获得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金。各评奖细则,见相关文件。

 

第六章  违纪处分

第一节  通则

第七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至记过处分的有效期自签发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有效期内,学生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处分到期自动解除。

第七十四条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规定中的“以上处分”包括本项,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问题,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七十七条  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串供、抵赖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的;

(五)有其它干扰、妨碍相关部门审查行为的;

(六)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若违纪学生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且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违纪委员会可以撤回原处分决定并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七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涉及学籍或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涉及其它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高限度以上处分。

第二节  细则

第八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四)以各种形式散布、传播反动言论、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制造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八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吵闹、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将试卷册等考试用纸或试题带出考场,且未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人员指示或安排的,且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八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规携带具有存储或通信功能的电子设备(手机、智能手表、平板等)参加考试,不按规定存放于指定位置且未使用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参加考试,不按规定存放于指定位置且未接触该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考试过程中,使用违规携带的电子设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考试过程中,接触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在校生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非在校生通知对方单位进行处理;

(九)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批改试卷过程中,经过改卷老师认定为雷同卷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一个学期内出现两次考试作弊(含补考),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已有考试作弊且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其它作弊行为参照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八十三条  无故旷课、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校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上课迟到、早退者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

(二)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的节假日不计),给予以下处分:

1.6天之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7至13天之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四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挑起事端或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且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致人轻伤且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致人受伤,经调解得到对方谅解且未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视伤者伤情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以上条款款从重处分。

学生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五条  偷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贷减免款或各种荣誉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并按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十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物,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文物或消防、抢险救灾设备,或损坏其它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再犯者,按上述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十七条  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侵害他人权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及其它禁烟区吸烟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酗酒(醉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扰乱校园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扰乱、破坏学院组织或经学院批准的群体性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故意损毁或涂改学院有效公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传销、参与邪教、极端宗教主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扰乱课堂秩序、干扰或影响教师正常授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侵害他人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故意破坏教学场所、宿舍等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者,给于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以我校在校学生身份,从事或唆使他人,进行裸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对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八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攀爬社区围栏、宿舍的阳台或窗户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各种灶具、无罩三叶扇、电热棒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应急消防设备、乱搭电线,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至留校察看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外人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将动物带入宿舍或宿舍内饲养动物,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住校生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住校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它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九)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或者进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十)对于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九条  举止不文明、行为有悖道德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浏览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从事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反动及宗教极端思想的印制品、音视频、传媒介质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其它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十条  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任何形式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交通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性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传播不利于安定稳定及有悖于公德信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系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辅导员、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的院、系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院级9—15人、系级7—13人)。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接收、报备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材料,负责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召开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时,三分之二(含)委员到会会议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有三分之二(含)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九十三条  各类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报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备案;若系违纪处分委员会未予处分,由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责令系违纪处分委员会处理,在必要时,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件;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初审,提交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议,报院务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及期限;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九十五条  学生违法、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系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召开系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作出处分决定或建议,随同相关材料提交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六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延长期均为十二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内休学的,留校察看期不包含休学时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所在系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同意,经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批准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以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察看期满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若察看期平时表现和学业成绩有明显进步,原则上察看期满6个月后,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辅导员进行鉴定,所在系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同意,经学院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分;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该学生所在系负责登报声明其学生证、借书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学院后勤服务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收回床位。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七条  处分的送达、申诉、存档: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学生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必须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系交给受处分学生,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邮寄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要有二名以上证人证明)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并拍照存档。

(三)受处分学生如对所受的处分有不同意见,可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和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申诉处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九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第二节  申诉机构

第一百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须予以回避。

第三节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一百零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一百零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须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人应填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申诉登记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第一百零六条  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申诉不予受理。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一百零七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节  申诉的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一百零九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提交院务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诉委员会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学生工作处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我省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学生管理规定,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本规定外的其它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原发布的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