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发奋学习,积极进取,充分发挥特长,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等级、金额
第二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占学生数的1%、3%、7%、11%。
2、优秀学业奖学金金额:
(1)特等奖 2500元/学期
(2)一等奖 1500元/学期
(3)二等奖 1000元/学期
(4)三等奖 500元/学期
第三章 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三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德、智、体素质综合表现优良的学生为对象,以每学期综合测评分的优异顺序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综合测评分计算方式详见《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法》。
第四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
学期的学分成绩是指学年修习的所有课程(不包括学院公共选修课的学分成绩)。按等级评定成绩的课程,优秀档按95分评定;良好档按85分评定;中等档按75分评定;合格档按65分评定。
1、特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4%,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1%,学分成绩在7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4、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排列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2%,学分成绩在7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四章 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
第五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其中毕业班第一学期需有3门(含)以上非院选课课程成绩方可评选优秀学业奖学金,毕业班第二学期不评选优秀学业奖学金。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左右评定并发放。
第六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采用个人申报,填写《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单项奖申请表》,各系或组织单位推荐,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核,评定结果经公示后报学院审批,并由学院组织表彰,有关材料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周期内,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或仍有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得参加评定。
第八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教务部、财务部、团委配合组织实施,评定结果经公示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的申报,一律以系为单位,统一造表,本人用黑色水笔签名,学生工作处审核,最后由学院发放。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院学生工作处;学院原颁布的有关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例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废止。